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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不一致能讨要双倍工资吗?
作者: 时间:2014/10/11 阅读:1293次

前程无忧网友yoyo的困惑:

老板不懂劳动合同法,让所有员工在三个月试用期后才签劳动合同,而不是入职时就签。更让人郁闷的是上一任人事签的合同封面日期和内页日期不一样。员工说上一任人事让他们签合同时,内页日期空着,封面上的日期是五月份,而上一任人事后来在合同内页填写的是员工实际入职的一月份。我现在很担心员工会不会说5月前没签订劳动合同,讨要双倍工资。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律师答复:]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开始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前所未有,你的老板说不懂,说不过去。国家制订《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便是促进各类企业与员工及时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的纠纷。该法第十条的规定很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一个月是法律可以容忍的最大限度。所谓试用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肯定是违法行为。

  对于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很特别的双倍工资罚则,首次在《劳动合同法》中予以运用。通过高额赔偿的倾斜规则,迫使用人单位尽量不要逾越这一政策红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所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指订立行为必须发生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而不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一定合法。以你的问题为例,前任人事虽然没有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但是他最后确实把劳动合同都签署完成,而且内页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与实际起始日期一致。这种做法看上去把法律要求给弥补了,可是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这个签订行为是在事后补做的,仍然有权要求双倍工资。这种证据很多,比如劳动合同上的签字落款日期,要求签署劳动合同的邮件等。今后你在自己的工作中,应该要向老板指出原先的错误做法,改为依法及时签署劳动合同。

  此外,你前任在工作中,可能为了避免员工的疑问,采取了先让员工签字,后写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这样造成了合同的封面上的日期,与内页条款的实际日期不一致。这种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期限的误解该如何解决呢?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签署的条款,应该要符合签署双方的实际意思表示。员工于一月份入职,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其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为一月份,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应当始于一月份。推测签署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双方并不否认劳动关系是从一月份开始,封面的五月份更有可能表示签署时间,因此所对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从一月份开始比较合理。

  从劳动合同的常见装帧来看,劳动合同条款往往都在内页,封面主要起到快捷查询作用。正文条款的效力,往往要比封面内容来得高,更能够体现签署双方的实际意思表示。所以,员工主张外页日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成功概率不大,但是员工可以据此主张合同是五月份签署的,这样仍然能够要求支付二月至四月的双倍工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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